股权代持争议之裁判规则——以金融安全与公共利益为视角
【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股权代持是实践中常见的投资形式之一。有效的代持协议是股权代持的基础,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代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考虑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
在金融大监管格局逐渐形成的背景下,金融安全与公共利益尤为重要,最高法院司法裁判实践就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的态度也由肯定转为否定,但例如上市公司限售股代持、附对赌条款的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等一般股权代持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仍有争议。明思律师就此选取最高法院案例对金融安全与公共利益视角下股权代持争议予以浅析。
一、案例来源
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二、案情简介
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委托伟杰公司代持2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
2012年,君康人寿公司股东同比增资,伟杰公司股份增加为4亿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公司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伟杰公司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的存在,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
天策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要求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终止,并判令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过户给天策公司。
一审福建省高院支持了天策公司的诉讼请求。伟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三、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该《信托持股协议》的效力审查,应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授权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
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再次,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四、明思评析
在股权代持实践中,明思律师提示,应当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有效代持协议是明确股权归属的重要前提。
1.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违反部门规章的合同必然不无效。还应当论证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从部门规章等的规范目的与内容实质综合审查合同的有效性。
2. 金融业务以合同为基础交易行为,之前的司法实践通常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审查合同的有效性,而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分散,法律阶位较低,造成金融司法审判和金融监管割裂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大监管的趋势下,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已有所变化,今后金融司法审判对金融监管也将会有所呼应。同样,关于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股权代持亦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3.该案例虽然代表最高法院在保险公司股权委托代持方面的态度,但对一般股权代持在实践中仍然争议较大,例如上市公司限售股代持、附对赌条款的有限公司股权代持,附劳动限制期的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等,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判例延伸
1.上述案例最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无效以前,最高法院判例认为代持保险公司股份为有效。
参考案例: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号再审裁定书。
明思律师在此前《股权代持争议之裁判规则——以合法投资为视角》一文中对该案例已予以详解。
2.值得关注的是,强金融监管趋势下,各金融领域监管政策也逐渐释放对于禁止股权代持的信号。
上述案例中不仅由最高院裁决股权代持合同无效,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向君康人寿作出保监许可〔2018〕153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原因是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同时,因为天策公司违规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并超比例持股,责令其1年内转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寿2亿股股份。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代持问题,在第三十一条再次明确规定,“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若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则首先由保险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参会权、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此外,原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十八条中规定,若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今后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同时,2018年1月5日原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股东等同样实行准入负面清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违规进行股权代持的”,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该类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
3.明思律师办理的一宗最高法院的股权代持争议二审案例中,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代持、附对赌条款的有限公司股权代持,附劳动限制期的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的效力问题,一审虽然确认有效。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监管安全的考量,在二审中仍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及公共利益之争议。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3801-03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时,相对方能否预留税款?(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监事举报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出让方应以发票充高项目公司成本交付受让方之效力分析(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一方未实现合同约定在先条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明思案例)
• 管辖权异议能否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之不同裁判规则(明思案例)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涉外股权转让再审案件,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中方挽回上亿损失 百万律师费判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 明思案例:关于广东某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犯罪之案例探讨
• 明思案例:成功调解4.8亿大案,明思团队代理被告大逆转!反获原告巨额补偿